来源: 作者: 日期:17-09-11, 09:53 A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
郑大世点评——这里实际是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13%税率的全部转为11%了。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郑大世点评——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二是专票或缴款书,这种情况下,直接按票上进项税额抵扣。比如大世公司从甲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面粉,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这时候,大世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就行。)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郑大世点评——这里要注意三点:第一,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1%,这和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的取得3%的普通发票抵扣13%大不相同,从文件意思来看,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专票,而且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正在逐步放开范围,这里采用专票才抵形式,符合大发展趋势;第二,这里是规定只要是购进农产品,且是从小规模,就能按11%抵,这与过去财税[2012]75号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抵扣其范围是一致的,没有变化,也就是延续了过去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按扣除率抵扣的优惠政策;第三,计算抵扣额时按金额*11%计算,比如大世公司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这时候,大世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11%=110元,而不是1030*11%,这里尤其要注意,在过去很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此理解都存在过误区,很多按1030*11%来计算,这次在文件里进一步明确。这里为什么是1000*11%,其实是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认真模拟下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就能明白了,这里就不再展开。)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郑大世点评——本条要与下面的第六款结合来看,实际上由于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免税,所以这里的买价与销售发票上价是不存在价税合计的,只有价而无税,所以也不存在像上面那样价税分离后计算抵扣的问题。)
杨中英点评——
该款是明确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几中情形处理:
1、取得一般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进行抵扣;
2、取得由小规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前这类发票均由税务局代开),依照本文件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通常是指不含税金额。是否按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进项,也值得关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彭怀文点评——这句话几乎是照搬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原话,如何理解?如何落实?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
此处的“扣除”是专指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时的扣除率13%,还是可以包含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存在问题是,在2017年7月1日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1%,根据37号文,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如何操作“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有待进一步明确!
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又如何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前,取得小规模企业请税务局代开的3%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上的税额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所以,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交税并开票的,绝对没有企业会去代开专用发票,购进企业是按照购进价格乘以13%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的。2017年7月1日后,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还是保持不变?还是按照37号文二(一)的精神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
杨中英点评——该款规定了抵扣农产品适用税率特殊情形,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是 2016年5月1日起至今仍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期间。
营改增前,原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其表现形式多在工业、商业、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该款明确对生产销售产品、工业性加工行业消耗农产品不因简并税率而税负有所增加的特殊规定。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问题是,如生产纺织品企业,在2017年7月1日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棉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1%,根据本文件,纺织企业如何操作“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而取得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因企业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易操作。
郑大世点评——对该条的理解关键是“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理解的问题。
在4月19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从国务院会议报道可以看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际上就是以前13%,以后还按13%,但是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要件是用于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购入,而因为农产品深加工后基本上再销售都是按17%,所以文件中就将农产品深加工明确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另外就是时间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其实就是新的增值税法没出来之前,都属于试点期间。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杨中英点评——为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覆盖面,2013年,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抵扣机制。
实行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也就是这些行业,不再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和自行计算进项税额为抵扣依据,而是按规定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再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该款是对上述情形中的税率进行调整的规定。
郑大世点评——这条看起来复杂,其实意思很简单,对于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除了涉及农产品深加工,也就是17%税率的,要按13%核定扣除,其他以前按13%的,全改为按11%核定扣。
同时注意,比如核定扣除中的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按13%扣时,还是除以(1+13%)而不是(1+11%)。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杨中英点评——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购入农产品再销售等,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该款就是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享受增值税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取得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确。
郑大世点评——本条其实就是废除了财税[2012]75号中3%普票按13%抵扣的规定,而是要专票才能抵扣,详见上面第一款的解析。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彭怀文点评——关于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要求分开核算,否则后果严重。这个要求基本上是把企业会计当神仙了!
举个简单例子吧:
一家综合性的肉类加工企业,原料主要是生猪,产品主要有生鲜猪肉、猪内脏、猪毛、火腿肠、香肠、腊肉等。
毫无疑问,该企业购进的生猪属于农产品,产品却有初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初加工产品税率就是11%了,深加工税率还是17%。
您说这个企业的会计能在购进生猪的时候就分开核算该抵扣多少11%、抵扣多少13%吗?除非会计是神仙!
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一切向市场销售看起,市场需要什么,企业就生产并销售什么。当市场上生鲜猪肉比较好销售的时候,肯定是生鲜猪肉的销售比例就会上升;当市场上的火腿肠等熟肉制品(税率17%)销量增加时,肯定熟肉制品的产量也随之增加;当香肠、腊肉等(税率11%)销量增加时,肯定其产量也会增加;当生猪价格低迷时,企业会加大收储力度,把猪肉存放在冻库,至于以后是生产17%的还是11%的产品,谁也不知道,因为要看市场需要。
在中国,生猪及猪肉价格的变化是有很多人关心的,因为这是民生大事,为此国家甚至建立了专门的收储制度,因为变化太没有规律了。连国家和经济学家都很难破解和预测的变化,现在需要企业会计核算时,在购进时就要区分是用在生产17%的还是11%的产品,要求太高。
因此,37号文这段文字很好理解,实务中可苦了会计!希望财税部门高度重视,否则就会背离初衷。
期待早日看到财税部门的权威解读。
郑大世点评——这里其实是回到了以前农产品的实耗法,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开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计算13%抵进项,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
同时注意,如果是从小规模取得专票,如大世公司从甲小规模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金额10万元,税额3000元,假如大世公司没有分开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饮,这时候只能按专票票面税额3000元抵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杨中英点评——
该款是对可自行计算进项抵扣发票种类的明确, 开具这类发票对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农业生产者与自产农产品,如林场销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税免税而开出普通发票,取得方可依据11%或13%的税率,自行计算进项税额。
郑大世点评——本条把农产品销售发票完全进行了重新定义,与财税[2012]75号可以说完全不同,明确了多项争议,详见——《重大利好:困扰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终于明确!》。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杨中英点评——
该条对执行日期进行明确,并统一此前文件税率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口径,同时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明确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
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1
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六、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