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17-09-11, 09:53 A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7日
早前文件——
财税[2012]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小颖言税——
例: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B企业在2015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A企业扣除。假设2015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5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B企业转移到A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
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接上例:
假设2015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5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B企业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则A企业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而非1200-1080=120(万元)。
A公司从事饮料(非酒类)生产,其产品通过关联企业B公司(饮料经销企业)进行市场营销。为提高产品知名度,A公司统一实施产品的广告业务宣传,A公司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50%由B公司承当,双方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2015年A公司取得销售额3000万元,支出的产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B公司取得销售额4000万元,支出的产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万元(不包括分摊部分)。
请根据上述题干计算:
1、A、B两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合计为( )万元。
A.900 B.1050 C.1500 D.2100
答案:C
2、执行分摊协议,B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万元。
A.600 B.850 C.1050 D.1650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