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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2018-4-4
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退税?<叶全华>
财税[2018]33号文实施后,是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二哥税税念>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对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缘何不同<胡晓明>
24个关于税率及小规模纳税人调整问答(湖北国税)<东方税语>
转登记纳税人:3个案例厘清“未抵扣税额”的处理<李晓波 陈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必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吴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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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收思考 <郭汉霆>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总结<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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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7个常见问题解答(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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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要算清“税负账”<胡海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一叶税舟——取得收入超500万元不等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税屋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