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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扣除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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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扣除问题的处理

来源:上海瑞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滕玲  日期:15-03-17, 11:16 AM

问题1: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是哪些,且改征增值税后具体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1.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具体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问题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允许差额扣除办法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是否仍然可以差额扣除?
解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原来按照营业税差额扣除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仍然差额扣除,只是范围局限在非试点地区)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即:除了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允许差额扣除,且进项也不能抵扣。)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为一般纳税人的,收到的试点地区的非增值税发票允许差额扣除,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抵扣。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只有收到试点地区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项抵扣外,其他发票则不允许差额扣除.)

问题3:允许扣除的差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法规依据
1、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沪财会[2012]8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

附件:
1、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三)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
2、沪财会[2012]8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

2012.1.30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市部分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如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

写稿人:滕玲
201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