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小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解答:以前,当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习惯性做法是: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贷方,支出时计入“专项应收付款”借方,当项目完成时,有余额的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费用科目。此做账方法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专项应付款”的规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规定,而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政府补助准则”基本一致。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信部门、科技部门、税务机关等)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1. 财政拨款 (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收给小企业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拨收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补助等)
2. 财政贴息
3. 税收返还
二、账务处理原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
1. 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2.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 甲公司2011年10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11年3月启动XX科研项目,预计总投资200万元,为期2年,已投入资金50万元。从10月份起项目还需新增投资15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7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80万元。2011年12月,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甲公司补贴申请,共计补贴款项80万元,分三次拨收。合同签订日拨收30万元,项目中期拨收30万元,项目验收时拨收20万元(如果该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三笔款项)。
会计分录如下:
(1)2011年12月,实际收到财政拨款30万元(按年分配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265000
营业外收入 35000
注:确定可收到60万元,项目周期还剩17个月,所以2011年12月应确认收入的金额为:60万/17×1=3.5万元。
(2)2012年3月,收到第二笔财政拨款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
(3)2012年12月,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420000 (60万/17个月×12个月=42万)
贷:营业外收入 420000
(4)2013年2月项目按期完成,假设验收通过,实际收到拨款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0
借:递延收益 145000 (30万+30万-3.5万-42万=8万)
贷:营业外收入 145000
假设验收未通过,公司未如期收到第三笔拨款,项目完成后确认剩余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45000
贷:营业外收入 145000
费用归集问题:关于专项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问题,为了方便日后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科研专项审计的需要,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项目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问题2:企业收到的科技创新政府补助资金是否可以免税?解答:根据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收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收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核定征收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收到该笔政府补助,在确认营业外收入后,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的第25行“不征税收入”中填列。(如下图)
2、查账征收企业: 查账征收企业收到该笔政府补助,在确认营业外收入后,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5行不征税收入中填列。做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在附表五(2)的第62行不征税收入下的财政拨款中填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各项费用调增。